老周在渝北区的工程干到一半,发包人单方面解除了合同,老周不仅投入打了水漂,原本可以赚到的利润也泡了汤。老周很困惑,这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利润损失到底能不能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作出规范。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施工合同,老周除可以主张已完成工程的价款外,还可以依法主张由此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损失。发包人应当赔偿因其违约解除合同给老周造成的损失。
建议老周收集合同解除的通知和原因,已完成工程的结算资料和利润测算依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已完成工程价款及合理的利润损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合同解除,利润损失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