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承建的工程,发包人没经验收就擅自投入使用,几个月后出了质量问题,发包人反过来要求老周承担保修责任。老周很困惑,这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后,承包人到底还要不要承担保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的质量责任作出规范。《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了施工人的质量责任。
发包人未经验收擅自使用工程,依法视为工程已转移占有,发包人对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问题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但承包人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对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依法承担保修责任。老周可以依法厘清责任范围。
建议老周收集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证据,区分擅自使用部分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责任,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厘清质量责任和保修范围,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擅自使用,质量保修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