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承包工程,手下一批农民工兄弟的工资还没结清,发包人却以各种理由拖着不付款。老周想弄清楚,这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到底能不能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
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不得挪作他用。总承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应当先行清偿。老周应当依法通过工资专用账户保障工资发放,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建议老周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规范工资发放流程,收集考勤记录和工资结算依据,对发包人拖欠款项的依法主张权利,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障农民工工资。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农民工工资,工资专用账户等建设工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