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签施工合同时,发包人要求加入一条让利条款,老周按合同总价让利百分之五,结算时老周觉得这明显不公,想主张让利条款无效。老周很困惑,这施工合同中的让利条款,效力到底该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让利条款作出规范。
让利条款若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依法有效,老周应当按约履行。若该条款系发包人利用优势地位强迫订立,显失公平的,老周可以依法主张撤销或调整。
建议老周梳理让利条款的订立背景和双方协商记录,判断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或调整让利条款,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让利条款,显失公平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