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的工程已经结算完成,发包人把大部分工程款也付了,过了段时间发包人却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要求老周赔偿甚至退回部分工程款。老周很困惑,这工程结算完成后,发包人到底还能不能再提出质量异议。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结算后的质量责任作出规范。
工程结算完成并不当然免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仍应依法承担责任。老周应当依法区分质量问题的性质,厘清自身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建议老周收集结算文件和质量问题的证据,核查是否属于基础主体结构问题,对不合理的质量索赔依法抗辩,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厘清结算后的质量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结算,质量异议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