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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6-09-27

老周在渝北区的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要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可审计迟迟不出结果,老周的资金被压得喘不过气。老周很困惑,这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到底该怎么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形作出规范。

合同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通常应当按照约定执行,但审计长期不出结果,导致老周无法及时获得工程款的,老周可以依法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确定工程价款,避免权利长期悬空。

建议老周收集审计进展的证据,证明审计长期拖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要求发包人及时结算支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审计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