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承建工程,发包人要求赶工提前交付,老周为此多花了不少人工和设备费用,工程也确实提前完工了,可发包人对赶工费和提前竣工奖励只字不提。老周很困惑,这赶工费提前竣工奖励,承包人到底能不能主张。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价款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赶工费和提前竣工奖励作出规范。
发包人要求赶工并承诺奖励的,老周按约提前完工后,依法可以主张赶工费和提前竣工奖励。发包人应当就老周赶工增加的费用和提前完工的事实,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奖励。
建议老周收集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指令,赶工增加的用工和费用凭证,以及工程提前完工的验收记录,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赶工费和提前竣工奖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赶工费,提前竣工奖励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