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签施工合同时,钢材价格还是正常水平,可施工期间钢材价格暴涨,成本远超预期,老周按原价干下去得亏本。老周很困惑,这施工合同签订后材料价格暴涨,承包人到底能不能主张调整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材料价格调差作出规范。
材料价格暴涨若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老周依法可以主张情势变更,请求与发包人协商调整价款。协商不成的,老周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合同,避免明显不公的履行结果。
建议老周收集合同订立时的价格水平和涨价幅度证据,证明涨价超出正常商业风险,依法与发包人协商调价,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调整工程价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材料涨价,价款调整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