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承建的工程已经过了保修期,发包人却突然找上门,说发现了一些质量缺陷,要求老周负责。老周觉得保修期都过了,不该再找自己。老周很困惑,这工程质量保修期届满后发现缺陷,责任到底该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保修期后的质量责任作出规范。
保修期届满并不当然免除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属于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等合理使用期限内的质量问题,老周仍应依法承担责任,但发包人对保修期届满后的普通缺陷应当依法自行承担维修责任,老周可以依法厘清责任范围。
建议老周收集质量缺陷的具体情况,区分是否属于基础主体结构问题,对超出合理责任范围的主张依法抗辩,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厘清保修期届满后的质量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保修期届满,质量缺陷责任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