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承建一项工程,合同里却没有明确约定开工日期。老周进场施工后,发包方却在结算时提出工期延误,要扣老周的违约金,双方对工期从哪天起算争执不下。老周很困惑,这施工合同未约定开工日期,工期到底该从何时起算。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期起算作出规范。
施工合同未约定开工日期的,工期通常应当从实际进场施工之日,或者从发包人取得施工许可等具备开工条件并通知开工之日起算。发包方不能在不明确开工时间的情况下随意认定工期延误,老周应当依法厘清工期起算点。
建议老周收集实际进场施工的记录,开工通知和施工日志等证据,与发包方核实工期起算点,对不合理的工期延误主张依法抗辩,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厘清工期起算和违约金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期起算,工期延误争议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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