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承建的工程因发包方原因停工了大半年,停工期间,工地上堆放的钢筋水泥等材料经过风吹日晒,不少已经生锈报废,损失不小。老周找发包方索赔,发包方却不愿认账。老周很困惑,这停工期间的材料损耗损失,到底该由谁承担。
《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停工损失的承担作出规范。
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停工,老周停工期间发生的材料损耗等损失,依法应当由发包方承担。老周可以依法主张发包方赔偿停工期间的材料损耗损失以及合理的现场费用,发包方不能以自己也有损失为由拒绝赔偿。
建议老周及时固定停工原因,材料损耗情况的证据,如照片,清单和采购凭证,依法向发包方主张停工损失赔偿,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停工期间的材料损耗和其他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停工损失,材料损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