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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债权保理融资,保理商能否向发包人主张
发布时间:2026-09-29

老周在渝北区承建工程后,把对发包方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一家保理公司做融资,缓解资金压力。可保理公司找发包方要钱时,发包方却以没同意转让为由拒绝付款。老周很困惑,这工程款债权保理融资,保理商到底能不能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程款债权转让作出规范。

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公司后,只要依法通知了发包方,该转让就对发包方发生效力,保理商依法可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发包方以自己没同意转让为由拒绝付款,缺乏法律依据,老周应当配合保理公司依法完成债权转让通知。

建议老周与保理公司依法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及时书面通知发包方,保留通知送达的证据,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债权转让效力,支持保理公司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款债权转让,保理融资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