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作为实际施工人干完了工程,转包人却一直不给钱。老周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可发包方却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付款。老周很困惑,这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中,发包人到底能不能以质量不合格抗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中发包人的抗辩作出规范。
在代位权诉讼中,发包人依法可以援引对转包人的抗辩,包括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抗辩事由,对抗老周的诉讼请求。若工程质量确实不合格,发包方依法有权主张相应抗辩,老周应当就工程质量合格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建议老周收集工程质量合格的证据,如验收记录,质量检测报告等,依法在诉讼中证明工程质量合格,若质量确有瑕疵,主动协商修复或扣减,必要时依法应对发包方的质量抗辩,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质量抗辩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