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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能否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发布时间:2026-09-29

老周在渝北区承建的工程做到一半,发包方无正当理由突然解除合同,把工程转给了别人。老周不仅前期投入打了水漂,还失去了原本可以通过完成工程获得的利润。老周很困惑,这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到底能不能主张可得利益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作出规范。

发包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属于违约行为,老周依法可以主张赔偿损失,损失范围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润等可得利益。老周应当对可得利益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发包方不能以合同已解除为由拒绝赔偿。

建议老周收集合同,已完工程量结算和利润测算的依据,依法主张发包方赔偿包括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赔偿违约损失,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合同解除,可得利益损失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