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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开工,会有什么后果
发布时间:2026-09-29

老周在渝北区承建一个项目,发包方为了赶进度,在还没取得开工报告的情况下就让老周进场施工。老周心里直打鼓,这未取得开工报告擅自开工,到底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会不会影响到后续的工程款结算。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后果作出规范。

未取得开工报告或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属于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可能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但这通常不影响施工合同本身的效力,老周已经完成的合格工程,依法仍可以主张相应工程款,发包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付。

建议老周及时提醒发包方办理开工所需的许可手续,保留发包方要求擅自开工的证据,对已完合格工程依法主张工程款,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避免因手续问题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等建设工程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