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承包了一个分包工程,总包方在合同里写了一条背靠背条款,约定总包方收到发包人付款后,才向老周支付工程款。如今老周已经把活干完了,总包方却一直以没收到发包人的钱为由,拖着不给。老周很困惑,这施工合同背靠背付款条款,分包人到底能不能主张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背靠背付款条款的效力作出规范。
背靠背条款把总包方的付款风险转嫁给了分包人,若总包方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导致老周迟迟拿不到钱,该条款的约定可能被依法认定为不合理。老周可以依法主张总包方支付工程款,总包方不能无限期以未收到发包人付款为由拖延。
建议老周保留分包合同,已完工程量的验收资料和催款记录,依法向总包方主张工程款,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总包方支付工程款,厘清背靠背条款的效力,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背靠背条款,分包工程款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