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承建了一个楼盘,工程款被开发商拖欠,老周依法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就在老周主张权利时,发现楼盘里的不少房子已经卖给了买受人。老周很困惑,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到底能不能对抗商品房买受人。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优先受偿权与买受人权利的顺位作出规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然优先于普通债权,但依法不能对抗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的商品房买受人。老周在主张优先受偿权时,需要区分未售和已售的房屋,对已售部分,老周的优先受偿权依法受到限制。
建议老周梳理楼盘的销售情况,明确未售房屋的范围,依法对未售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对已售部分依法与开发商协商其他清偿方式,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厘清权利顺位。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优先受偿权,商品房买受人权利冲突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