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承建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可发包方却一直扣着质保金不还,说是保修期内随时可能出问题,要等保修期届满再说。老周很困惑,这工程质保金的返还条件与期限,到底该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质保金的返还作出规范。
质保金的返还条件和期限,依法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规定来确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质保金约定的返还条件成就时,发包方应当及时返还,不能以保修期届满为由无限期扣留,老周应当依法主张返还。
建议老周查阅合同关于质保金返还的约定,收集竣工验收合格和保修义务履行情况的证据,在返还条件成就后依法向发包方主张返还,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返还质保金。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质保金返还,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