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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发包人能否主张抵销
发布时间:2026-09-30

老周在渝北区承建工程后,把对发包方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他人,用于缓解资金压力。转让并通知发包方后,发包方却提出自己对老周还有一笔别的债权,要求抵销,不肯向受让人付款。老周很困惑,这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发包人到底能不能主张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债权转让后的抵销作出规范。

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发包方能否主张抵销,关键在于发包方对老周的债权是否符合法定的抵销条件。若发包方的债权符合先到期等条件,依法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否则发包方应当向受让人支付工程款。老周应当依法厘清抵销条件。

建议老周梳理与发包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认是否存在可抵销的债权,依法配合受让人处理债权转让和付款事宜,对发包方不符合条件的抵销主张依法抗辩,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厘清抵销效力。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款债权转让,抵销争议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