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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随债权转让而转移
发布时间:2026-09-30

老周在渝北区承建工程后,因资金困难,把对发包方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了一家保理公司,对方同意受让。可保理公司随后主张,自己能否一并取得老周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双方对此产生了分歧。老周很困惑,这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到底能不能随债权转让而转移。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优先受偿权随债权转让作出规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保障承包人工程款实现的重要权利,债权转让后,该优先受偿权作为从权利,通常可以依法随主债权一并转移给受让人。保理公司受让债权后,依法可以主张相应的优先受偿权,老周应当依法协助。

建议老周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优先受偿权是否一并转让,依法办理债权转让并通知发包方,配合受让人主张优先受偿权,必要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优先受偿权的转让效力,维护各方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优先受偿权转让,工程款债权转让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