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承包工程后,因资金周转困难,一度拖欠了部分工人工资。发包方为了平息矛盾,直接代老周向工人发放了工资,随后在结算工程款时,把这笔钱从应付老周的工程款里扣掉了。老周觉得不合理。老周很困惑,这发包人代发工人工资后,到底能不能直接从工程款中抵扣。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向分包单位追偿。《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发包方代老周向工人发放工资,实质上是替老周清偿了其拖欠的工资债务,这笔钱依法可以从应付老周的工程款中抵扣。老周应当依法接受这种抵扣,同时厘清代发工资的数额是否准确,避免重复支付,发包方也应当依法保存好代发凭证。
建议老周核对发包方代发工资的名单,金额和发放记录,确认代发数额准确无误,在结算时依法确认抵扣,对多扣或误扣的部分依法提出异议,必要时依法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资代发抵扣,工程款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