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承建的工程完工后,发包方自己找了一家审计机构,单方面委托其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得出了一个比合同价低得多的结论,并以此为由要求老周接受。老周觉得这审计不客观。老周很困惑,这工程结算时,发包人单方委托的审计结果到底能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程结算和审计结论的适用作出规范。
审计结论能否作为结算依据,关键在于双方合同是否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标准。发包方单方面委托的审计,若未经老周认可,其客观性和约束力存疑,不能当然作为结算依据。老周有权对审计结果提出异议,依法主张按合同约定或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来确定工程造价。
建议老周收集合同关于结算标准的约定,对发包方单方委托的审计结果依法提出异议,主张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确定造价,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定工程造价,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单方审计,工程结算争议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