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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未结算就交付使用,保修期从何时起算
发布时间:2026-10-01

老周在渝北区承建的工程,虽然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了,但发包方一直拖着没办理结算。最近工程出了点质量问题,发包方要求老周承担保修责任,老周却对保修期到底从哪天起算产生了疑问。老周很困惑,这工程竣工后未结算就交付使用,保修期到底该从何时起算。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保修期起算作出规范。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依法通常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虽然未办理结算,但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保修期一般应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而不是从结算完成之日起算。老周应当依法厘清保修期的起算点,履行相应的保修义务。

建议老周收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凭证,交付使用的记录和结算拖延的情况,依法确定保修期的起算时间,对保修期内的质量问题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对超出保修期的依法说明,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保修期起算,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