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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以发包人委托审计为准,审计长期拖延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6-10-02

老周在渝北区承建的工程完工后,合同约定以发包方委托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可发包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迟迟不进场,审计报告一拖再拖,老周的工程款也跟着遥遥无期。老周很着急,这施工合同约定以审计为准,审计长期拖延到底该怎么办。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形作出规范,发包人怠于委托审计或审计拖延的,承包人有权主张以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合同虽约定以审计作为结算依据,但发包方负有及时推进审计的义务。发包方或其委托的审计机构长期拖延,导致工程款无法确定,属于滥用权利,损害老周的合法权益。老周依法可以催告发包方限期完成审计,逾期仍拖延的,可以主张通过司法鉴定等方式确定工程造价。

建议老周保留合同关于审计的约定,催促发包方和审计机构的书面记录,先催告发包方限期完成审计,逾期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主张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审计拖延,工程款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