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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中,如何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
发布时间:2026-10-02

老周在渝北区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干完了一个工程的活,可总包单位一直不给他结算,老周听说发包方还欠着总包的钱,就想通过代位权诉讼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可老周心里没底,不知道该怎么证明发包方欠付工程款。老周很困惑,这实际施工人代位权诉讼中,到底该如何证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规定,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价款,依法应当通过代位权诉讼等途径向发包人主张。

老周提起代位权诉讼,依法需要证明总包单位欠付其工程款,且总包单位怠于向发包方主张债权,以及发包方确实欠付总包单位工程款。这需要老周提供施工合同,结算资料,欠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和欠付事实。

建议老周系统整理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结算单,付款记录和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总包欠款和发包方欠付的事实,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司法鉴定,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发包方在欠付范围内直接向自己付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实际施工人代位权,工程款追索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