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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修期内发包人不配合维修,承包人能否免责
发布时间:2026-10-02

老周在渝北区承建的工程交付后,进入了保修期。最近工程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老周主动提出上门维修,可发包方却以各种理由不配合,既不提供进场条件,也不让老周的工人进现场。老周很困惑,这工程保修期内发包人不配合维修,承包人到底能不能免责。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保修责任作出规范。

承包人依法负有保修义务,但发包方也负有配合维修的义务。发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维修,导致质量问题无法及时修复的,由此扩大的损失不应当由老周承担。老周依法可以保留证据,主张对因发包方不配合而扩大的损失免责。

建议老周保留主动提出维修的书面通知,发包方拒绝配合的回复和现场情况记录,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保修义务而发包方拒绝配合,依法厘清责任,对扩大损失部分主张免责,必要时依法处理。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保修责任,保修争议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