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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明显过高,能否请求调整
发布时间:2026-10-02

老周在渝北区承建工程时,合同约定要扣留高达百分之十以上的工程款作为质保金,质保金比例明显高于行业惯例。工程完工后,老周的资金压力很大,觉得这质保金扣得太多了。老周很困惑,这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明显过高,到底能不能请求调整。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作出规范,质保金的比例和返还期限应当合理。

质保金是担保工程质量的款项,但比例应当合理。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比例明显过高,超过了合理范围,可能损害承包人的利益。老周依法可以与发包方协商调整质保金比例,对明显不合理的约定,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或认定相应条款不合理。

建议老周收集合同关于质保金的约定,行业惯例和自身资金压力的相关证据,先与发包方协商降低质保金比例或提前返还部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对过高的质保金条款进行调整,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质保金比例,工程款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