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在渝北区承包工程时,合同里对质量标准写得比较笼统,没有明确具体的标准。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对工程质量提出种种不满,双方对质量是否合格争执不下。老周很困惑,这施工合同未约定质量标准,工程质量到底该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合同约定不明确,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质量标准的,依法应当按照法律确定的标准顺序来认定,即优先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其次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等。老周与发包方对质量有争议的,可以依法委托鉴定机构按照相应标准进行鉴定,确定工程是否合格。
建议老周收集施工合同,施工图纸和工程验收资料,厘清应当适用的质量标准,与发包方协商,必要时共同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依法确定工程是否合格,维护自身权益。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质量标准争议,工程质量认定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