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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单未经双方签字,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发布时间:2026-10-02

老周在渝北区承建的工程完工后,双方对工程款进行了核对,形成了一份结算单,可结算单上只有老周签了字,发包方一直没签。如今发包方不认这份结算单,老周的工程款迟迟结不了。老周很困惑,这工程结算单未经双方签字,到底能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程结算作出规范,结算文件需要依法确认。

结算单是确定工程价款的重要文件,通常需要双方签字确认。发包方未签字的结算单,不能当然作为结算依据。老周依法可以通过其他证据,如施工合同,工程量签证,往来函件等,证明工程款的实际金额,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

建议老周收集施工合同,工程量签证单,图纸和往来函件等证据,证明工程款金额,先与发包方协商确认结算,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主张发包方支付工程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结算争议,结算依据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