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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逾期不组织竣工验收,承包人能否以送审价结算
发布时间:2026-10-02

老周在渝北区承包的工程完工后,向发包方报送了完整的结算资料,可发包方迟迟不组织竣工验收,也不对送审的结算资料提出异议。老周想以自己报送的结算价来主张工程款。老周很困惑,这发包人逾期不组织竣工验收,承包人到底能不能以送审价结算。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发包人逾期不结算的情形作出规范。

发包方负有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义务。发包方收到老周报送的结算资料后,长期不验收也不提出异议,属于怠于履行义务。老周依法可以催告发包方限期验收结算,发包方逾期仍不处理的,可以主张按照送审价或者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维护自身权益。

建议老周保留报送结算资料的送达凭证,催告发包方验收结算的书面记录,先催告发包方限期处理,逾期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按照送审价或鉴定价确定工程款,要求发包方支付。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竣工验收拖延,送审价结算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