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苏的工程完工后,和发包人坐下来签了结算协议,把工程款总额,付款期限都写清楚了。老苏本以为白纸黑字签了字,钱就有着落了,谁知发包人还是以资金紧张为由一拖再拖,迟迟不见转账。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算协议是双方对工程款数额和付款安排的最终确认,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发包人签了结算协议却不按约付款,属于明显的违约行为。老苏依法可以要求其支付工程款,并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以及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建议老苏保留结算协议原件,付款节点和催款记录,先书面催告发包人限期付款,逾期仍不付的依法起诉,主张工程款,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对方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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