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章干完工程,发包人没组织竣工验收,就直接把工程投入使用,还对外营业了。过了一阵子,发包人却以部分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反过来要求老章返工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发包人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通常难以得到支持。
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验收的工程,一般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此后发包人再就使用部分的一般质量问题主张权利,通常难以得到支持,但涉及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的除外。老章的处境相对有利。
建议老章保留工程完工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证据,如投入使用的时间,现场照片等,固定竣工日期。若发包人主张质量问题,应当区分是否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问题,依法应诉抗辩。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擅自使用,工程质量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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