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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承包工程,一方出事另一方要连带担责吗
发布时间:2026-10-18

老任和另一家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承包了一个项目,约定各自负责一部分。施工中对方负责的部分出了问题,发包人却要求老任的公司一并承担全部责任。老任觉得自己很冤。

《民法典》规定,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相关规定对联合体投标的连带责任作出规范,联合体成员一般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承包的,各成员通常就整个承包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不以各自负责的范围为限。也就是说,发包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联合体成员承担全部责任,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以再向其他成员追偿。

建议老任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各成员的权利义务,责任划分和追偿机制,出现问题后及时收集证据,先与发包人和联合体其他成员协商,若对外承担了责任,依法向其他成员追偿。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联合体承包,连带责任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