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薛承包的工程,因为和发包人在进度款上起了争执,承包人一气之下擅自停工,工地冷冷清清,工期一拖再拖。发包人想解除合同,又担心程序上出问题。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合同法定解除情形作出规范。
承包人擅自停工,导致工程长期停滞,属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发包人依法可以先催告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复工,经催告后仍不复工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停工造成的损失。
建议老薛先书面催告承包人限期复工,保留催告函和送达凭证,承包人逾期仍不复工的,依法解除合同,及时固定停工期间的损失证据,必要时依法起诉,主张承包人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擅自停工,合同解除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