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鲍的工程竣工验收后,没过多久就出现了屋面渗漏等问题。老鲍多次通知承包人前来维修,对方却一拖再拖,甚至拒不到场。发包人这边眼看着问题越来越严重。
《民法典》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保修责任作出规范。
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负有保修义务。承包人经通知后拒不维修的,老鲍依法可以先自行或委托他人维修,由此产生的合理维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可以在应付工程款或质保金中扣除。
建议老鲍书面通知承包人限期维修,保留通知函和送达凭证,固定质量问题和不配合维修的证据,必要时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保留费用凭证,依法向承包人追偿维修费用。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保修,维修责任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