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薛的工程款被发包人拖了大半年,结算后对方总算答应付钱,但对逾期利息的起算时间,双方各执一词。发包人说从起诉时算,老薛觉得该从应付之日算。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程款利息起算作出规范。
工程款逾期利息,一般应从应付工程款之日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而不是从起诉时起算。老薛的主张更有依据,发包人不能人为缩短利息计算期间。
建议老薛保留施工合同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以及催款记录,厘清工程款应付之日,先与发包人协商确定利息起算时间和标准,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从应付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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