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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顺延没有书面确认,承包人还能主张吗
发布时间:2026-10-20

老焦的工程因发包人多次变更设计,加上暴雨停工,实际工期比合同约定延后了不少。可这些顺延都是口头沟通的,没有书面确认。如今发包人反咬一口,要老焦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民法典》规定,因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对工期顺延作出规范。

工期顺延并非都要书面确认。老焦若能证明是因发包人变更设计,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延误,即便没有书面确认,也可以主张工期顺延。但老焦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延误原因和责任。

建议老焦收集设计变更通知,往来函件,天气记录和施工日志等证据,证明工期延误的原因和天数,先与发包人协商确认顺延工期,协商不成的依法应诉,主张工期顺延并免除违约责任。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期顺延,工期延误责任等建设工程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