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何是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承包的工程早就完工交付了,可发包人一直拖着几百万工程款不给。等老何想起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已经过去很久了。老何担心权利过期。
《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除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老何应当核实是否在法定期间内主张,超过期间的,优先受偿权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建议老何尽快梳理工程结算,交付时间和催款记录,核实是否仍在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间内,及时依法主张权利,必要时起诉,避免因超过期限而丧失优先受偿权。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款拖欠,优先受偿权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