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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单签字后,还能再要求调价吗
发布时间:2026-10-21

老魏的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与发包人签了结算单,确认了结算金额。后来老魏发现结算时漏算了一些项目,金额少了不少,想再找发包人补,发包人却以结算单已签字为由拒绝。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结算单是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结果的确认,一般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遵守。

依据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的相关规定,结算单签字确认后,原则上不能再随意变更。但若结算存在重大遗漏或显失公平,老魏可以主张对遗漏部分另行结算或请求变更。

建议老魏收集结算单,遗漏项目的施工资料和证据,厘清遗漏项目是否属于结算时未处理的事项,先与发包人协商补算,协商不成的依法起诉,主张遗漏部分的工程款。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结算,价款争议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