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的公司中标后与发包人签了合同,可签合同时发现,合同里的付款条款和招标文件里说的不一样,对老周很不利。老周犯难了,到底该按哪份来算。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据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与招标文件等不一致时,原则上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双方不得背离其实质性内容另作约定。
建议老周对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厘清不一致的具体内容,先与发包人协商按招标文件履行,协商不成的依法起诉,主张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和履约依据。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招投标,合同条款争议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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