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褚承包的工程拖了工期,发包人要求老褚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老褚却觉得,是发包人中途变更设计,付款不及时才导致延误,责任不能全算在他头上。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工期延误的责任,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和原因进行认定。
依据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的相关规定,工期延误的责任应根据实际原因和双方过错综合认定。若因发包人变更设计,迟延付款等导致延误,老褚可以主张相应顺延工期并减免违约责任。
建议老褚收集工期延误的相关证据,包括发包人变更设计,迟延付款的函件,施工日志和签证等,厘清延误原因和责任,先与发包人协商责任划分,协商不成的依法处理。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等纠纷,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