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沈的工程完工后提交了结算资料,发包人却以要等第三方审计为由,一拖再拖,迟迟不肯办理结算付款。老沈的工程款被卡了很长时间,工人工资也发不出来。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工程结算应当依法依约及时办理,发包人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拖延结算。
依据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的相关规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或审计的,承包人有权依法主张工程款。老沈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结算,逾期不结算的依法起诉。
建议老沈保留结算资料提交的凭证和催告记录,固定发包人拖延审计的事实,先书面催告发包人限期结算,逾期不办的依法起诉,主张工程款及利息。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工程结算,发包人拖延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