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钱的公司中标后,和发包人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备案的合同,一份是实际履行的合同,两份的价款和付款条件都不一样。如今结算扯皮,老钱不知道以哪份为准。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依据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当事人就同一工程另行订立的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依法一般应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老钱应当以中标备案合同为依据。
建议老钱收集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和实际履行合同的文本,对照实质性条款的差异,先与发包人协商按中标合同结算,协商不成的依法起诉,主张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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