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罗的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停工了好几个月,复工时钢材和人工价格都涨了不少。老罗想按新价格调整工程款,发包人却以原合同价款不变为由拒绝。
《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请求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依据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的相关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停工导致材料人工价格上涨,承包人因停工造成的损失和价格上涨部分,依法可以主张相应调整或赔偿。
建议老罗收集停工原因,停工时间和材料人工价格上涨的证据,先与发包人协商调价,协商不成的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主张调整工程款并赔偿停工损失。
在重庆两江新区遇到停工损失,工程调价等问题,可以咨询重庆律师或两江新区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本文列举的案件仅为普法所需,不代表真实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