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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停工损失的索赔范围和标准,重庆律师为您详解
发布时间:2026-05-19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停工常常给施工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条件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损失。 停工损失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人工窝工费、机械台班费、材料损耗费、临时设施租赁费等。 作为重庆律师和两江新区律师,我们建议施工企业在停工发生后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