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迈的父母生活困难,子女却以「父母小时候对我不好」「父母偏心其他兄弟姐妹」「我自己也不富裕」等理由拒绝支付赡养费。在赡养纠纷中,这些理由在法律上到底能不能成立?
答案是:基本不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个法条的表述没有附加任何例外情形——父母的「偏心」「照顾不周」、子女自身的经济困难,在法律上都不构成免除赡养义务的法定事由。
赡养的内容不仅仅是金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将赡养的内容界定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赡养费的标准不是一刀切的——法院会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需要、赡养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综合确定。多子女家庭的赡养费通常由各子女分担。
赡养纠纷中有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越来越注重调解和修复家庭关系,尽量减少判决带来的二次伤害。但这不意味着子女可以无限期拖延——赡养费判决具有执行力,拒不支付赡养费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遗弃罪。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也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赡养义务是代际传递的。
父母养你长大,你养父母到老。这不是道德说教,是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