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是老百姓最怕遇到的事情之一——专业门槛高、信息严重不对等。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已经大大改善了患者一方的维权处境。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般过错责任——患者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
但在三种情形下实行过错推定: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第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第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形下,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举证责任转移到医疗机构一方。
赔偿范围方面,医疗损害责任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维权操作上,患者应当在纠纷发生后立即封存并复印全部病历资料,这是后续维权的核心证据。然后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诉讼中的关键环节,鉴定意见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决定了案件的走向。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医疗纠纷涉及复杂的医学专业问题和证据规则,如您遇到此类问题,建议携带全部病历资料咨询重庆两江新区执业律师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