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小企业主因为种种原因——不方便出面、规避行业限制、或者单纯朋友帮忙——选择让他人代持自己的股权。名义上股东是别人,实际出资和分红都是自己。这种安排在法律上叫「股权代持」,隐名的出资人为「实际出资人」。这种模式看似方便,实则风险重重。
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代持协议虽然有效,但实际出资人要「转正」并不容易。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就是「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你的股权代持人认你是实际出资人,但其他股东可能不认。
更大的风险在于:名义股东自己把股权卖了怎么办?根据法律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名下股权的行为,如果买受人是善意的(不知道代持关系),这个转让就是有效的。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却无法追回股权。
建议:如果一定要做股权代持,协议要写得足够详细——出资凭证、分红记录、行使股东权利的指示都应当书面留痕。更重要的是,尽早让其他股东知晓并书面确认代持关系的存在,这是未来「转正」的入场券。
看不见的股东,风险也看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