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照片被盗用、被恶搞、被用于商业推广的情况屡见不鲜。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法典中获得了系统性的强化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明确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和过去的法律规定相比,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有两个重大变化。第一,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过去只有商业性使用才构成侵权,现在不管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均可能构成侵权。第二,扩大了对肖像的界定——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都属于肖像。
侵权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损失和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在肖像权纠纷中,法院通常会参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肖像的正常许可使用费、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并可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维权流程方面,首先应当对侵权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或录屏。然后向侵权人或者发布平台发送权利通知,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并赔偿损失。如果对方不予理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肖像权侵权诉讼。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肖像权侵权的赔偿金额需结合具体侵权情节认定,如您发现自己的照片被他人擅自使用,建议咨询重庆两江新区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