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找你帮忙做个担保,你碍于情面签了字。几年后借款人跑了,债主直接来找你——这时候你才发现,你签的不是简单的担保,而是连带保证。
一字之差,责任天壤之别。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对保证方式作出了重大调整。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在过去的担保法基础上做了根本改革——过去默认连带保证,现在默认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核心区别在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没有这一权利——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已经被判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这就是保证人的追偿权。
在签订担保合同时,保证人应当特别注意几个要点: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明确约定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间;对于不熟悉的借款人及债权债务关系不要轻易签字担保;担保金额要量力而行,不能超出自己的偿还能力。
免责声明: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极为严重,建议在签署任何担保协议之前,携带合同文本咨询重庆两江新区执业律师,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责任和风险。